龙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南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南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农田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提高农田水利设施运行效率,发挥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等综合效益,达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包括:(1)山塘、泵站、陂坝等水源工程;(2)渠道、管道等输水工程;(3)闸、渡槽、涵管等渠系建筑物。
第三条 维修养护是指为保持工程原设计功能、规模和标准而开展的工程日常养护、局部维修和岁末冬修。
第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负总责,负责全市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作的统筹安排、资金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指导和协调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各乡镇、各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宣传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
第二章 骨干工程维修养护
第六条 骨干工程是指市域内水源工程、连接水源的灌溉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等农田水利灌溉工程。骨干工程名录由市水利局提供。
第七条 骨干工程日常养护是指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及单点单项费用不超过1000元的局部整修。骨干工程的维修是指及时处理工程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且费用超过1000元的维修。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物业公司承担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的维修养护任务。
第九条 骨干工程实行“维修与养护分离”。日常养护由第三方物业公司根据养护标准进行养护;维修按“即报即修”的原则,由第三方物业公司向市水利局上报维修内容,经市水利局同意后开展维修工作;维修完成后,市水利局审核维修工程量,按照审核后工程量结算维修经费。
第十条 第三方物业公司开展骨干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时,养护工作应严格按名录范围、管护内容和标准完成维修养护任务。
第三章 田间工程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田间工程是指区域内非骨干工程的农田水利工程。一般指末级固定渠、沟(如农渠、农沟)及其所包围的田块内部的灌排管道和临时灌排渠系,以及调节流量及配水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
第十二条 田间工程日常养护是指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田间工程的维修是指及时处理工程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的维修。
第四章 工程冬修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冬修由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负总责,第三方物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乡镇排查统计辖区内对经常养护仍不能满足灌溉要求的农田水利工程上报至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核查后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年度工程维修计划,第三方物业公司根据计划编制年度维修方案,方案由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三方物业公司根据最终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乡镇对冬修项目进行监管指导,由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完工验收。
第五章 维修养护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一是统筹整合各部门上级相关资金;二是市财政统筹安排的骨干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田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三是用水户缴纳的农业水费。
第十七条 整合资金。市财政整合中央、省、市等三级财政的精准补贴资金、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农田水利工程灾后救助资金等涉农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冬修。
第十八条 骨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批复的执行水价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相乘,由财政统筹安排落实,用于骨干工程的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按与第三方物业公司签订的管护协议进行支付。试行期间骨干工程运行为20元/亩·年。
第十九条 田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分类别统筹安排田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1)属于高标准农田的,按照《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指导意见》(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19〕3号)及《赣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方案》(赣市高标农〔2020〕2号)文件要求,建后管护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15元/亩·年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面积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定);(2)农业水价改革任务面积数减去高标准农田面积数的田间工程,市财政局按照6元/亩·年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农业水费。考虑到用水户承受能力,暂定农业水费征收标准6元/亩·年,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为准,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征收。农业水费由行政村代收,缴纳的水费由乡镇统筹转入“三资平台”的各行政村账户。农业水费用于田间工程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 田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和农业水费用于各行政村田间工程维修养护,不得用于与维修养护工作无关事项的支出,并在“三资平台”上接受监督和管理,定期公开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日常养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管理使用必须符合《龙南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细则》(附件1)的要求。
第六章 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与养护工作实行行政与社会共同监管,行政监管由县乡两级政府具体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是农田水利工程中水源工程和骨干工程的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工程维修养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是农田水利工程中田间工程的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工程维修养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成立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及各乡镇有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按照《龙南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养护考核实施细则》(附件2)组织相关单位对第三方物业公司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第二十六条 将乡镇辖区内工程管护成效纳入市人民政府对乡镇政府的综合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等项目的申报。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使用维修养护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成效显著的乡镇和行政村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主体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维修养护管理区域内的工程严重损毁,追究维修养护主体的民事责任,并对相关个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对故意损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不听劝阻寻衅滋事、殴打维修养护人员等扰乱维修养护工作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影响,由管辖地乡镇政府依法处理;造成重大损坏的,情节恶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龙南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细则
2.龙南市农田水利工程养护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龙南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田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9号)和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20〕1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为保持工程原设计功能、规模和标准而开展的工程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冬修。日常维护是指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冬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积极筹集落实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稳定维修养护资金渠道,确保农田水利工程有效运行:一是统筹整合各部门上级相关资金;二是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的骨干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田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三是用水户缴纳的农业水费。
第四条 龙南市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第三方物业公司。第三方物业公司负责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的日常养护、维修和农田水利工程冬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市级等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也适用于本级财政用于农田水利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为农田水利工程、量测水设施及灌溉信息化设施的维修养护,基层水利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
第七条 农田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山塘工程、引水堰工程(引水流量小于1m3/s)、渠道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和机电井工程(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具体维修养护内容如下:
(一)山塘工程
山塘维修养护包括坝体工程、输水设施、泄水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坝体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坝顶整修、土方养护、砼护坡空蚀和裂缝处理、排水棱体翻修、排水沟整修、草皮护坡补植、坝坡杂草树木清除等;输水设施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放水闸门检修、放水涵管清淤疏通和维护等;泄水建筑物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溢洪道控制段砼维修养护和浆砌石翻修、平板闸门维修养护、泄水渠砼维修养护、消能段砼维修养护和浆砌石翻修等。
(二)引水堰工程
引水堰维修养护包括堰体工程、防冲设施和上下游连接段工程的维修养护。堰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堰体破损整修、堰体表面裂缝修补等;防冲设施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消力池、护坦、海漫等建筑物的破损整修等;上下游连接段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挡墙的维修养护、清淤等。
(三)渠道工程
渠道的维修养护包括土石方工程、防渗工程、预制构件、险工险段、渠系建筑物和便民设施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土石方整修、杂草清除、渠底清淤、裂缝修补、破损预制砼构件更换、险工险段加固、渠系建筑物维修等。
(四)水闸工程
水闸的维修养护包括水闸建筑物、闸门、启闭设备和电机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水闸清淤、砼部件修补、金属构件防腐处理、机电设备维护、门行走、导向、止水等装置维修更换等。
(五)泵站工程和机电井工程
泵站工程和机电井工程维修养护包括进出水池、泵房、管道、机电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泵站清淤、砼部件修补、金属构件防腐处理、机电设备维护等。
(六)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节水灌溉工程维修养护包括管网工程、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管道、阀门、阀门井(盖)、计量设施维修及防腐处理等。
第八条 量测水设施与灌溉信息化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量水建筑物、量测水设备、灌溉信息化硬件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灌溉信息化软件系统的更新维护。
第九条 水利服务体系开展农田水利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一般指水准仪、全站仪、测距轮、手持GPS、对讲机、发电机、割草机等仪器设备。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骨干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维修养护资金用于骨干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骨干工程维修养护资金=20元/亩×改革面积(13.8万亩),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田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用于田间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维修养护补助资金=6元/亩×改革面积(除高标准农田外),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其中属于高标准农田的田间工程,建后管护资金按15元/亩·年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农业水费。农业水费由行政村代收,缴纳的水费交至乡镇,乡镇将水费及社会捐赠资金统筹转入“三资平台”各行政村账户。每年10月底前完成农业水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冬修资金。市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整合各级财政相关的涉农维修养护资金。市水利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每年10月底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冬修项目计划书》,市财政局核定整合资金规模,市水利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核定农田水利工程冬修任务,提交给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复。
涉农资金是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的原则下达的纳入整合范围内的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级财政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报账制,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仅用于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一)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项目中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四)仪器、设备、工具费用:主要是支持各乡镇配备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维修养护所需的测量仪器、设备、工具。
(五)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
第十七条 骨干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骨干工程的维修和日常养护。骨干工程维修按季度报账,实行考核制度。维修养护合同金额的20%资金作为绩效资金,与考核情况挂钩。
年度考核80分为合格,考核等级合格以上的拨付剩余20%的合同金额;年度考核在80分以下的,每下降1分,相应扣除合同额的1%,以此类推,直至20%全部扣完。
第十八条 田间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田间工程的维修和日常养护。田间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按季度报账,实行考核制度。维修养护合同金额的20%资金作为绩效资金,与考核情况挂钩。
年度考核80分为合格,考核等级合格以上的拨付剩余20%的合同金额;年度考核在80分以下的,每下降1分,相应扣除合同额的1%,以此类推,直至20%全部扣完。
收缴的用水户农业水费及社会捐赠资金由乡镇统筹转入“三资平台”各行政村账户。各行政村村财乡管会计负责在“三资平台”中开设“田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明细科目进行专项核算,本项资金严格按照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进行支出。用水户农业水费可以结余累积,各行政村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工程冬修资金。由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的文件要求,由第三方物业公司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冬修任务,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决算审计,市水利局组织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有关乡镇,根据《龙南市**年农田水利工程冬修技术方案》和审计报告,对年度冬修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市财政局根据审计决算额度进行拨款。
第二十条 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乡镇应督促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主体,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维修养护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级水利部门应建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反馈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受益乡镇加强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建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在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纪委、乡镇、群众等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检查。
附件2
龙南市农田水利工程养护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养护水平,推进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养护一体化进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第三方物业公司;考核范围为第三方物业公司所负责养护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第三条 考核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考核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和各乡镇。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考核一年一次,每年年末进行年终绩效评估。年终绩效评估主要包含乡镇的评价和考核组的考核。
第五条 乡镇的评价:乡镇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养护情况开展评价,主要有管护人员组织到位情况、渠道过水断面清淤情况、水陂管护情况、渠道边砍杂情况、塌陷、冲刷、破坏渠道及时培土情况。
第六条 考核组的考核:每年12月考核组对全市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养护情况开展随机抽查,通过现场查看渠道清淤、水陂清淤、渠道砍杂、塌陷、冲刷、破坏渠道及时培土等情况,和管护人员进行交流,了解其对岗位的熟悉程度、工作开展情况等,结合各部门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评分,得出年终绩效考核平均分。
第三章 考核评分
第七条 考核按百分制执行,乡镇考核平均分,占总分值的50%;四部门考核,占总分值的50%;年度考核总分达到80分为合格,达到85分为良好,达到90分为优秀。
第四章 考核扣分
第八条 纳入养护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出现媒体曝光、当地群众到市级及以上部门上访的,经调查核实确因工作不到位的每次扣减考核总分数,出现在市级层面每次扣减考核分2分,出现在赣州市级层面每次扣减考核分5分,出现在省级及以上层面的每次核减考核分10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反映工作不到位,市级每起扣减考核总分1分,赣州市级每起扣减考核总分2分,省级每起扣减考核总分3分。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九条 考核情况由考核办公室汇总向考核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确认无误后在市级有关媒体进行公示,作为支付年度养护经费的依据。
第十条 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全额拨付养护经费,年度考核为良好的奖励养护主体实际养护经费1%的工作经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奖励养护主体实际养护经费总额2%的工作经费;年度考核在80分以下的,每下降1分,相应扣除养护主体实际养护经费的1%,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达不到80分的,对养护主体终止养护合同。
附表:1.龙南市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养护情况乡镇考评表
2.龙南市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养护情况考评表
3.龙南市农田水利工程养护考核总评表
附表1 龙南市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养护情况乡镇考评表 |
|||||||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评价 |
得分 |
|||
好 |
良 |
中 |
差 |
||||
1 |
人员组织到位情况 |
20 |
18 |
17 |
16 |
10 |
|
2 |
渠道清淤,确保过水 |
35 |
32 |
31 |
30 |
25 |
|
3 |
水陂管护情况 |
15 |
12 |
11 |
10 |
9 |
|
4 |
砍杂工作 |
10 |
9 |
8 |
7 |
6 |
|
5 |
塌陷、冲刷、破坏渠道及时培土 |
20 |
19 |
18 |
17 |
10 |
|
合计 |
|
||||||
考评单位(盖章) |
**乡镇 |
附表2 龙南市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养护情况考评表 |
|||||||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评价 |
得分 |
|||
好 |
良 |
中 |
差 |
||||
1 |
管护人员访谈 |
10 |
9 |
8 |
7 |
5 |
|
2 |
渠道清淤 |
40 |
36 |
35 |
34 |
26 |
|
3 |
水陂清淤 |
10 |
9 |
8 |
7 |
5 |
|
4 |
渠道砍杂 |
20 |
18 |
17 |
16 |
12 |
|
5 |
塌陷、冲刷、破坏渠道及时培土 |
20 |
18 |
17 |
16 |
12 |
|
合计 |
|
||||||
考评单位(盖章) |
龙南市水利局/龙南市农业农村局/龙南市财政局/龙南市发改委 |
龙南市农田水利工程养护考核总评表
第一部分 |
乡镇日常考评情况 |
|||||||||||||||||
乡镇 |
**镇 |
**镇 |
镇 |
镇 |
镇 |
|
|
|||||||||||
分数 |
|
|
|
|
|
|
|
|||||||||||
小计 |
平均分 |
|
折算系数 |
0.5 |
折算分 |
|
||||||||||||
第二部分 |
市级年终考评情况 |
|||||||||||||||||
单位 |
市发改委 |
市水利局 |
市财政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
分数 |
|
|
|
|
||||||||||||||
小计 |
平均分 |
|
折算系数 |
0.5 |
折算分 |
|
||||||||||||
第三部分 |
媒体曝光、上访、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扣分情况 |
|||||||||||||||||
曝光、上访 |
省级10分/次 |
赣州市级5分/次 |
市级2分/次 |
|||||||||||||||
分数 |
|
|
|
|||||||||||||||
人大、政协 |
省级3分/次 |
赣州市级2分/次 |
市级1分/次 |
|||||||||||||||
分数 |
|
|
|
|||||||||||||||
小计 |
扣分 |
|
||||||||||||||||
总分 |
第一到第三部分合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