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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南市进一步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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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龙南市进一步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2

龙南市进一步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统筹规划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大力培育规模以上物流企业,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壮大,加快打造辐射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特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奖励扶持政策

1.对物流企业年纳税达50万元(含)以上,按所缴纳税额分别按下列标准奖励:

档次

年纳税额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地方实得部分)

城建税(地方实得部分)

A

50-100万元(含)

90%

95%

B

100-200万元(含)

93%

C

200-500万元(含)

95%

D

500万元以上

98%

2.纳税总额计算方式为一个周年(12个月),对达到奖励扶持标准的企业可按“当月达标、次月兑现”模式予以兑现,或按年终一次性奖励予以兑现,由企业自行选择。

二、支持物流设备升级改造

1.对物流企业新购并落户龙南的货运车辆(牵引车及9.6米以上的车型),由市财政按新购车辆净增吨位数400/吨标准给予补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物流企业采用现代化集配货系统、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化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先进物流设备,且单体系统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可按单体系统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物流企业新投入固定资产设备和技术改造年投入总和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入额3%的奖励,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物流企业取得用地

1.对符合条件的物流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属于江西省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途物流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仓储用地按土地等级使用税款额标准的50%计征。

3.支持已征收未用地块作为临时停车场使用。

4.物流土地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物流企业。

四、支持开展互联网信息平台建设

鼓励支持物流企业积极开展物流信息化应用建设,对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信息化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物流企业参与行业评定

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评定为A级及以上级别的,给予相应奖励。曾享受过此项目同级别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曾享受过此项目低级别奖励且本年度又被评为更高级别的截差奖励。

级别

A

AA

AAA

AAAA

AAAAA

奖励

5万元

10万元

20万元

30万元

40万元

六、支持物流业集聚发展

1.对搭建物流集聚平台,提供办公室及经营场地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入驻企业3家以上,且入驻企业在龙南注册纳税、年实缴税收总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平台搭建单位按如下标准奖励。

档次

年纳税额

奖励政策

A

50(含)-200万元(含)

1万元

B

200-400万元(含)

5万元

C

400-1000万元(含)

10万元

D

1000万元以上(含)

20万元

2.鼓励本土物流企业抱团组建大型现代物流集团。对组建的物流集团,在土地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政策。

七、支持物流人才培训

1.对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物流培训机构举办的物流培训班,按照100//天标准给予补贴。

2.对经培训取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证书》的龙南物流企业从业人员,分别按助理级1000/人、中级1500/人、高级2000/人予以奖励。

八、资金申报及审批

1.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申报,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

2.本奖励政策除用于兑现个人(即:纳税人)奖励外,用于企业奖励部分主要用于企业添置物流设备和扩大经营规模,企业应对奖励资金及该资金产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由市发改委制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九、附则

1.奖励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车船税)市本级实得总额。

2.本措施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原《支持龙南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龙府发〔2021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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