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府办字〔2023〕36号
龙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南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龙南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6月29日
龙南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8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2号)文件精神,不断增加优质文旅供给,持续优化文旅发展环境,着力提升龙南文旅产业核心竞争力,激发文旅市场活力,全力打造龙南粤港澳大湾区生态康养旅游后花园和世界客家文化名城,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重大文旅招商项目
(一)奖励对象
凡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均在龙南市并通过了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立项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星级酒店、旅游民宿、文展中心、文旅街区等文旅企业,经龙南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为文旅招商项目的,可享受文旅项目奖励政策:
1.规划要求:项目符合《龙南县全域旅游策划及总体规划(2018-2030年)》要求,布局科学合理,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符合龙南全域旅游发展需要。
2.投资要求:重大文旅招商项目的固定投资必须满足以下一种情形要求:
(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文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购地建设)5000万元及以上,固投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及以上,且年度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总固投的50%。
(2)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文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购地建设)5000万元及以上,固投强度达到100万元/亩及以上,且年度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总固投的40%。
(3)文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租赁场地)2000万元及以上。
3.建设期限要求:文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引进年度内完成建设并入规。文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3年。以项目达到整体运营条件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建设的,不得享受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支持政策。
(二)供地政策
文旅项目用地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含商、住用地),采取招拍挂牌方式供地,在确认土地出让价格时,应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取的相关费用之和。鼓励支持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不征收、不转用,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不改变用途时采用流转、租赁等方式取得。
1.文旅基础设施用地。主要指用于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游步道、停车场(码头)、栈道、索道、缆车、亭、台、厕所等设施用地,参照基准地价经评估后由集体讨论确定出让起始价格;涉及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由投资方另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费用,且该费用不计入奖补返还范围。
2.文旅配套项目用地。主要指在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游客服务中心、娱乐设施、大型景观、酒店、餐馆、商业街区、温泉泡池、陈展馆等不可分割、不对外销售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基准地价经评估后由集体讨论确定出让起始价格;涉及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由投资方另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费用,且该费用不计入奖补返还范围。
3.文旅项目商住开发用地。指用于可分割、对外销售的商住建设用地。商住开发用地按土地市场评估价挂牌供地。原则上新建文旅项目就地或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提供商住开发用地。城市规划区外商住开发用地按照旅游建设项目用地不超过1:1比例依法供地。
4.以上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依照规划部门审定用途和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件下依法实行招拍挂。
(三)基础设施奖励政策
1.对旅游基础设施用地在城区规划区外土地竞得价格超出10万元/亩部分,在提取国家相关规费后,由市财政等额奖励项目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对旅游配套项目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外土地竞得价格超出15万元/亩部分,在提取国家相关规费后,由市财政等额奖励项目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3.对旅游商住开发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外超出评估价起始价的溢价部分,在提取国家相关规费后,由市财政等额奖励项目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四)公共设施配套政策
对按照国家、省级文旅品牌标准建设的文旅项目,政府支持通达旅游景区(点)外入口水、电、路、通讯等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对县道以上等级公路通往景区(至红线)道路,超过500米外的道路投资由政府和投资方各承担50%建设资金。
(五)其他政策
1.“一事一议”政策。对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涉及龙南市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文旅项目或文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以上重大文化旅游、新业态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优惠政策。
2.项目建成正式开放后,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龙南市经济贡献度为基础依据,根据投资方与政府签订的合同,由市财政奖励给投资方。
3.整合资金政策。发挥农业、水利、交通、文化、医疗、教育、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资源优势,整合与文旅产业相关的专项资金,对文旅项目予以优先倾斜。
4.市场主体自主投资开发的文旅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资审核,优先支持必要的建设用地。
(六)招商政策
引进文旅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商住等非文旅项目)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并完成入库入统,由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资审核后,由引进单位报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列入龙南市年度招商引资考评。
第二条 支持文旅市场营销奖励
(一)入境游团队奖励
年度内,旅游企业组织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游客〔单团人数不少于16人次(含)〕到龙南旅游,在星级旅游饭店(或民宿、规上企业酒店)住宿1晚(含)且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景区按60元/人奖励,在龙南住宿2晚及以上且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区(按购票为准)按100元/人奖励。年度内文旅企业的人次奖补不超过120万元。此项奖励纳入龙南市2023年招游引客专项奖励资金内。
(二)宣传推广奖励
1.年度内,文旅企业参加由县级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交易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文旅宣传促销或招商活动,对独立布置展台(摊位)的文旅企业,给予单场次成本费用30%的奖励。年度内,单个企业限额3万元。
2.年度内,文旅企业在龙南市外投放宣传媒体不低于6个月,且报市文广新旅局备案,给予单个媒体广告费用30%的奖励。年度内,单个企业限额5万元。
3.年度内,各乡(镇、管委会)或文旅企业牵头组织主办的文化、旅游、赛事等活动,且提前15天报市文广新旅局备案,按举办规模、成本费用、影响力,原则上给予主办单位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年度内,每个乡(镇、管委会)或文旅企业不超过20万元。
其他旅游团队营销推广奖励参照《关于印发<龙南市2023年招游引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办发〔2023〕5号)文件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制定奖励政策。
第三条 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1.对新获评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60万元、20万元。
2.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3.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40万元。
4.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5.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新获评的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对新评定的省5A、4A、3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20万元、10万元。
7.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
8.对新评定的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9.对新评定的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10.对新获评在龙南注册和纳税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正常开展业务满一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
11.同一项目的同一类旅游品牌奖励资金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支持旅游民宿发展
1.对新获评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每年评定不超过10家龙南特色旅游民宿,经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每间客房一次性补助0.3万元。
3.鼓励国内外著名民宿品牌入驻龙南,在龙南市登记注册和纳税的,并按甲级、乙级旅游民宿标准打造的,经龙南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每新增一家民宿(房间数10间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奖励;鼓励龙南市本土旅游民宿企业发展连锁品牌,在龙南市域范围发展3家(含)以上的,经龙南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连锁民宿达到甲级、乙级、丙级标准的,每新增一家旅游民宿(房间数6间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
4.对新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集聚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
5.民宿办证由龙南市民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文旅、公安、市监、消防、住建、卫健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符合相关办证条件的前提下,开通审批绿色通道,通过联勘联审方式予以支持。
6.同一项目的同一类民宿品牌已享受《龙南市民宿产业发展提升(清单交办)项目工作实施方案》(龙府办字〔2023〕14号)或其他奖励办法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奖励办法。
第五条 支持文旅要素完善
1.酒店营销奖励政策。年度内,星级旅游饭店、绿色饭店、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等酒店OTA平台(携程、美团等)用户满意度达4.7以上,且接待团队游客占比20%以上,给予单个酒店水电总额的20%奖励。年度内,单个酒店奖励限额10万元。
2.演艺节目奖励政策。年度内,对在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省级以上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区、三星级以上旅游民宿集聚区等组织有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团体驻场开展特色文艺节目演出,意识形态方向正确、内容创新、富有地方或景区特色,单场演艺节目要求演员5人以上,针对游客,全年每周至少演出2天,每天2场,每场演出40分钟以上的,根据文艺节目规模、成本费用、影响力等,经龙南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内,单个景区景点等奖励限额15万元。
3.鼓励开发文创产品。对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研发具有龙南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包装精巧、便于携带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土特产品,其设计、生产的旅游商品研发成果,获得国家、省级文化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赣州市级及龙南市级文化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4.鼓励发展旅游购物场所。对经营面积500㎡以上、停车场200㎡以上、销售旅游商品100种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店、卖场等旅游购物场所,经营满一年后,接待旅行团50批次以上,经龙南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5.鼓励地方特色餐饮创建。对市内餐饮企业自主研发的特色餐饮获评赣州市级以上文旅部门餐饮类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鼓励有独立店面的本地特色餐饮、小吃等业态发展,经龙南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龙南市级特色餐饮、特色小吃店,且进驻景区、乡村旅游点等旅游场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6.设立20万元龙南市级旅游服务质量先行赔付基金。建立旅游服务质量先行赔付制度,畅通旅游投诉受理渠道,向游客推出“放心游龙南”服务承诺。
7.鼓励建设非遗传承所。建设具有展示、培训、体验和销售功能的龙南市非遗项目传承所,建筑面积达120㎡以上,80㎡-119㎡(含),40㎡-79㎡(含)按传承所建设标准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元。
第六条 支持文旅人才队伍建设
1.对参与国家级旅游行业(景区、饭店、旅行社等)技能大赛的优秀选手,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评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选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4万元、0.3万元。
2.对在龙南从事导游讲解职业并新考取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称号、全国导游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3.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导游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4万元;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金牌导游员(讲解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
4.对在龙南市从事讲解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讲解员,且拥有国家级导游证、龙南市文化旅游讲解员证(含赣州市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0.15万元。
5.对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与龙南市内星级酒店、旅行社、景区景点等旅游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就业合同,且工作满一年以上在职期间的,给予就业人员连续3年每年0.1万元奖励。
6.鼓励开设旅游相关专业班(30人以上一班),每年奖励5万元用于学校旅游相关专业外聘教师授课、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学生奖学金等,每新增一个班(30人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
7.支持非遗传承人在文旅融合中积极开展工作。对我市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传承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七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
符合以上奖励政策的文旅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立,取得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当年未受到县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行政处罚,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可按程序申报。
(二)申报时限
奖励统计起止时间以自然年度时间为准,集中申报为每半年(7月、次年1月)申报一次。
(三)申报审定
除获得国家、省、市评定委员会评定文件为唯一标准的奖补事项,以及获国家、省、市、县以上的其他类荣誉称号的认定为唯一标准的奖补事项,其他奖补事项的认定需由龙南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认定的意见为准。
(四)申报材料
1.重大文旅招商项目奖励申报材料:①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审批表;②项目投资合同书复印件;③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④其他佐证材料等证明材料。
2.团队奖励申报材料:①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审批表;②出团计划书、游客名单(境内游客含身份证号、境外游客含通行证或护照号等资料)、住宿发票(含住宿清单)、景区(点)入园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3.宣传推广奖励申报材料:①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审批表;②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旅游品牌证明材料;③活动方案或计划(含预算);④成本费用清单及正式发票、合同等证明材料。
4.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民宿发展、文旅人才队伍建设奖励申报材料:①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审批表;②企业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人才队伍奖励提供从业单位证明);③国家、省、市部门评定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④个人提供身份证明;⑤劳动就业合同等证明材料。
5.文旅要素完善奖励申报材料:①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旅游品牌证明材料;③免费游活动公告、水电费正式发票、成本费用正式发票、团队游人数清单、合同等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原件待审核后归还。
第九条 其他
1.本办法所设置的扶持奖励与其它优惠政策有重复或冲突的,按奖励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奖励。品牌创建涉及晋级的,补给级差部分奖励。如遇国家政策性的调整,则相应予以调整。
2.本办法由龙南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其他文件中相关条款标准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龙南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龙府发〔2020〕3号)同步废止。
附件:龙南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申请表
附件
龙南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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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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