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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南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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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市监联字20231号

关于印发《龙南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版)》的通知

市监局各分局、各股(室)、执法稽查局、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市司法局及相关业务股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有效促进部门依法行政,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并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赣市监规〔2022〕6号)和《赣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版)》(赣市市监联字〔2023〕17号),我局对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完善,现将《龙南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龙南司法局

2023726

附件

龙南市市场监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版

一、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广告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1.适用于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宣传单等发布;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2

未在广告中表明引证内容出处

1.引证内容真实、准确;2.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3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

1.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2.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4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1.专利有效;2.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5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1.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2.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6

企业监督管理

从事无照经营,且法律、行政法规对该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2.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但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除外。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2.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8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9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1.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0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1.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1

商标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下;2.当事人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12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1.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13

价格

价格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2.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但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14

专利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下;2.当事人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15

标签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下;2.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3.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6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1.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2.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7

认证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18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二、不得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序号

情形

1

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补救措施的情形

2

当事人拒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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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7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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