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亨乡人民政府文件
南府发〔2024〕21号
关于印发《南亨乡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现将《南亨乡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南亨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南亨乡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民建房,统筹城乡规划,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 耕地,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根据《龙南市农村住房建 设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建房申请对象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建设住房:
(一)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成员,具备分 户条件需要建设住宅;
(二)无农村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三十平 方 米 ;
(三)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害等原因损毁需要重建的;
(五)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
搬 迁 的 ;
(六)因保护文物、革命遗址、古建筑等原因,原有住房 已经被依法保护需要另行安置的;
(七)为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旧建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参加龙南市人民政府、南亨乡
人民政府组织的集中住房建设。
二、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但是龙南市人民政府、 南亨乡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房的除外;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三)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 营用途的;
(五)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选址及用地管理规定
(一)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村庄规划进行选址,对不 符合村庄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在 村庄规划中为农村宅基地预留空间,合理划定宅基地建设范 围,科学规划村民建房点,配套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引导村民相对集中建房;
(二)引导村民充分利用农村危旧“空心房”整治整理出 的集中建设用地进行建设,避免零星分散建房。村民建房应 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并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有关要求,严控超高超大;
(三)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公路沿线。确需在公路沿线 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 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 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 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沿线两侧建房的,其房 屋边缘与最外侧轨道的中心线的距离不少于50米;
(四)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房占地面积 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面 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四、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住房建设
(一)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 村的核心保护范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五)崩塌、滑坡威胁区,泥石流沟内及沟口,坡度大于 二十五度且岩土体结构松散等需要削坡建房的地段;
(六)公路建筑控制区;
(七)铁路建筑限界范围;
(八)架空电力线路、地下电缆、光缆保护区;
(九)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
(十)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行洪、泄洪通道,堤 防和护堤地;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五、审批申报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建房承诺书,包含宅基地使用、质量安全、建筑风 貌、建新拆旧等内容;
(四)建房施工合同;
(五)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承诺书;
(六)房屋设计图纸;
(七)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 员会提交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 应当在十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 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 色彩和风格、建筑朝向、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村民小组会 议决定等情况在村民小组公示七日。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 委员会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上报南亨 乡人民政府审批。
(二)南亨乡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 场选址踏勘,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的,在接受申请后三十日 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符合条 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并说明 理 由 。
农村住房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 用审批手续,由南亨乡人民政府报市相关部门审批。
(三)农村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 准书后,应当在开工前向南亨乡人民政府提供住房设计图纸 和书面放线申请。南亨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组织乡相关部门、村组相关工作人员和申请人 等按照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实地丈量,现场钉桩、放线,确 定建房具体位置。
(四)竣工验收后,建房村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建筑施工 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基本情况、施工合同、设计图纸、竣 工验收情况等建房资料报南亨乡人民政府存档。核实不合格 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核实合格的,应当出具核实合格意见, 并向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五)村民自建房竣工后,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 许可验收意见表向南亨乡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 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乡党政联席会 讨论决定。
八、原南亨乡人民政府2018年印发的《南亨乡农民建房 用地管理办法》(南府发〔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