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此次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根据中央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以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通知》结合了《龙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府办发〔2015〕90号)精神和龙南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是依法依规维护国家政策严肃性的要求。制定出台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法律法规有规定。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修订)》,其中多个条款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对原有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二)政策衔接有必要。2016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我市2015年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与此规定不相适应,为保证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政策可依。
(三)保障权益有诉求。被征地农民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特殊群体,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失去了土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国家新政策出台后,被征地农民要求保障其参保权益的诉求也越来越多。为解决好这部分群体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为群众办好实事,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迫切需要出台新政策对这部分群体的权益给予更好的保障。
二、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政策、规范程序、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四个部分,是对原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必要延续、适度扩展、调整完善。
(一)完善政策。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方式仍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种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的政策最大亮点是由原来的“余额法”调整为“年限法”。对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对政府缴费补贴年限适度扩展,统一按15年计算,并明确政府补贴划入方式;对于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在本《通知》实施后已经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完善为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规范程序。一是规范身份认定程序。严格规定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认定过程,必须要经过“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并且每个环节都必须进行公示,要组织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财政等部门最终确定补贴名单,做到“三审三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二是规范资金管理程序。严格按照“先保后征、谁用地谁负责”原则多渠道筹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规范管理社会保障预存资金和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并明确预存资金统一由赣州市人社部门代管。三是规范方案审批程序。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审核要逐级申报,规范审核流程和审核时限。
(三)明确职责。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明确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财政、税务、审计、民政以及各乡(镇)等单位和部门的职责,相关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做实做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四)压实责任。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参保方式,做到尽早参保。二是加强组织领导。责任部门主要领导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单位应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三是强化督促检查。各乡镇应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存在被征地农民未及时参保缴费等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未履行职责造成重大舆情、群访事件及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上级约谈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