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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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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审计署颁发了10号令《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审计署颁布的3号令《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同时废止。对比新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笔者发现有一些变化需审计人员在整理装订审计档案时予以注意。

一是《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中对审计档案案卷质量提出了明确的基本要求:“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这就要求我们在整理装订审计档案时,要实事求是地将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与反映审计项目成果、审计结论、实施过程等相关的资料完整地归档。

二是《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中规定审计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还是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但对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相比旧的《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结论类文件材料中除要求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类报告外,还明确指出包括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等审计信息批示的情况说明、审理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或纪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证明类文件材料中除包括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之外,还要求包括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立项类文件材料要求包括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等;备查类文件材料包括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被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等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以往在整理审计档案时,一般将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列入结论类文件材料,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应将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资料放入备查类文件材料。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还有一些其他的新规定,需要注意一下,如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而不是原来规定的审计组负责制;跟踪审计项目,要求要按年度分别立卷归档;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的业务部门确定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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