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部门信息公开目录>龙南生态环境局>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举措》解读

访问量: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为落实“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指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水平,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结合实际,我省制定了提出了8项工作举措。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事前防范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一要引导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签订《生态环境监测守法承诺书》;二要督促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信用好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服务并签订书面合同;指导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开展法律法规宣贯、监测业务培训,宣讲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二)事中监管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一要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机料法环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线上监管;二要与排污单位共同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行为的监督,保证监测活动的真实性;定期组织开展线索排查,及时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线索并开展调查。

(三)事后查处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一要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法行政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二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行刑衔接,加大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打击力度。

该《举措》的出台,是江西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总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力度和能力水平,有利于筑牢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根基,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支撑、引领和服务作用,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江西样板”贡献监测力量。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