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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龙环责改字〔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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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龙南领德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5918278263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文波

20237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南领德实业有限公司碱性蚀刻液提铜工序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碱性蚀刻液提铜工序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恶臭气体(氨气)处理设施:酸液喷淋塔在运行,但未及时向喷淋循环水箱内加硫酸对外排恶臭气体(氨气)进行中和处理,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对酸液喷淋循环水进行检测在8左右,呈中性,周边存在明显的恶臭气体(氨气)异味,未按要求规范采取措施排放恶臭气体(氨气)。

以上事实龙南领德实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化验员叶育峰签字的《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和行政经理张健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碱性蚀刻液提铜工序在生产时,恶臭气体(氨气)处理设施酸液喷淋塔循环水应保持呈酸性状态。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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