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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龙环责改字〔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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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龙南市万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98382XJ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汶龙镇里陂村井丘村小组上陂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宁

20239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材加工、分选及仓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委托李海泉驾驶赣BQ7761陕汽德龙牌重型自卸货车、钟义鑫驾驶赣BB3366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谢智良驾驶赣BA4136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洗沙污泥运输至龙南市东江乡S327料足段至足洞方向路口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以上事实委托方货车司机李海泉、钟义鑫、谢智良以及龙南市万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谢中华签字的《环境监察现场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1.限期于2023929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倾倒的工业固废运走,必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妥善处置。2.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龙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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