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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龙环责改字〔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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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赣州烽盈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5PH4214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焕烽

2023812,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龙南大队对赣州烽盈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铜锡回收生产线回用水流入南栋坑尾矿库,回用水通过尾矿库排渗系统最终排入外环境,经执法人员现场用pH值广范试纸检测回用水呈碱性pH值约13,南栋坑尾矿库区水呈碱性pH值约11,尾矿库排渗口出水呈碱性pH值约11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副总经理李凌和安环专员赖房明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采样取证登记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规定,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对流入南栋坑尾矿库的废水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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