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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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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领德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5918278263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文波

2023718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对龙南领德实业有限公司碱性蚀刻液提铜工序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碱性蚀刻液提铜工序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氨气)经收集后通过酸液喷淋塔中和处理后外排。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碱性蚀刻液提铜工序酸液喷淋塔在运行,但未及时向喷淋循环水箱内加硫酸对外排恶臭气体(氨气)进行中和处理,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对酸液喷淋循环水进行检测在8左右,呈中性,周边存在明显的恶臭气体(氨气)异味。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要求规范采取措施排放恶臭气体(氨气)。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行政经理张健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污水处理站化验员叶育峰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照片证据》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394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审会,202391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龙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细化为“违法行为:未按要求规范采取措施,处罚幅度(A/1A5”。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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