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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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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烽盈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5PH4214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焕烽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办“警示片暗访拍摄组”交办问题线索,2023812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龙南大队执法人员对赣州烽盈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6月恢复调试,811日和12日约有100立方碱性回用水流入龙南市南栋坑尾矿库,经尾矿库排渗系统排入外环境,现场执法人员用pH值试纸检测铜锡回收线回用水沉淀池和南栋坑尾矿库区pH值分别约1311左右,南栋坑尾矿库排渗口出水pH值约10左右。随即,龙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一步固定证据,分别对你公司铜锡回收线回用水沉淀池和南栋坑尾矿库及南栋坑尾矿库排渗口出水采样检测。2023821日江西省南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HJC-B-2023-367)显示:烽盈公司铜锡回收线回用水沉淀池pH11.4、南栋坑尾矿库pH11.4、南栋坑尾矿库排渗口出水pH11.6

以上事实有李凌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和赖房明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我局于2023917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审会,并按文件要求提交市局进行法制审核并由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2023102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案审会并通过赣州烽盈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碱液案拟处罚53万元的议题。2023102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龙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11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1116日,我局根据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再次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审会,参会人员对你公司陈述申辩不予采纳,一致同意按照赣州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结果处罚5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细化为“污染物类别:11pH值<12.5碱液或2pH值≤4酸液;排放去向:Ⅲ类水体;处罚幅度(A/50A60”。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5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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