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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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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县夹湖旺达钨矿: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784100391H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夹湖乡杨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立湖

20231219,省生态环境厅督导组对龙南县夹湖旺达钨矿进行现场检查并反馈相关问题线索,122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龙南县夹湖旺达钨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龙南县夹湖旺达钨矿由于抽水管道密封垫老化造成滴漏,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或未规范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回用水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龙南县夹湖旺达钨矿现场负责人李勇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察现场记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4126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审会,202412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龙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细化为“违法行为: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或未规范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幅度(A)/万:2A4”。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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