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604472XC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清
2024年3月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采取废水总排口、车间排口、雨水排口水样送检,结果显示你公司车间排口总铊因子结果为0.00670mg/L,超过了江西省地方标准《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49-2019)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总铊0.005mg/L)。
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以上事实,有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环部长叶远清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于2024年4月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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