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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龙环责改字〔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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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龙南县夹湖旺达钨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784100391H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夹湖乡杨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立湖

20231219,省生态环境厅督导组对龙南县夹湖旺达钨矿进行现场检查并反馈相关问题线索,122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龙南县夹湖旺达钨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龙南县夹湖旺达钨矿由于抽水管道密封垫老化造成滴漏,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或未规范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回用水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你钨矿现场负责人李勇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行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责令你钨矿: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对漏水水泵及抽水管道密封垫进行更换,消除漏水问题,杜绝回用水流入外环境

我局将对你钨矿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钨矿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钨矿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钨矿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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