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部门信息公开目录>龙南生态环境局>工作动态>公告公示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不罚决〔2024〕5号)

访问量:

当事人名称:赣州市美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帅国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D8CYFT9J

地址: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

我局于 2024 5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自202312月开始调试生产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帅国庆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清单中第一条情况,并且满足清单中“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2.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的”的适用条件,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

我局于2024719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719

相关文章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