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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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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赣州市美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帅国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D8CYFT9J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K3-05K3-12地块

我局于20245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帅国庆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53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龙环罚告〔20246号) 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同时告知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你公司在202463递交了陈述报告,陈述你公司不存在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面临困境,恳请我局减免行政处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2464日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道歉承诺书》于2024717日在《赣南日报》进行了刊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细化为“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a/月:3a<6;处罚幅度(A 单位:万30A<40”规定。同时,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六条“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可以按拟罚款金额的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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