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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不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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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龙南工业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饶军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67LWP1E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圳园区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41210日向省厅下发《关于做好2024年统筹强化监督入河排污口专项相关问题整改工作的函》,其中涉水企业溯源执法检查问题清单中有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龙南工业污水处理厂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12 10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10281641分企业在线设备运维人员刘房(江西中节能峰和环境有限公司)进入出水站房进行运维,通过总磷总氮一体机的控制面板进行了关停做样功能,开启设备自动清洗的操作,导致17时总磷数据恒值异常,运维期间企业未按规定在国发平台进行标记,存在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龙南工业污水处理厂员工罗俊华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江西中节能峰和环境有限公司(在线运维方)刘房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5 2 14 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参会人员综合考量具体情形,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学习,确保运维期间按规定在国发平台进行标记,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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