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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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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龙南县昌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秋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5HKB55B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罗工业园

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025 2 12日移交函,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2 17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持续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8月至12月期间对赣B1AL07163辆车辆仍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计违法所得金额为76147元。属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7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袁春龙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查员赖永胜、戴熙丹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18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袁春龙及授权签字人王薪龙、检查员赖永胜、李永成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217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袁春龙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

2.对车辆赣B1AL07163辆《有相同CALID码车辆清单及收费情况汇总表》《电子发票》及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情况说明》等佐证材料;

3.赖永胜签字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31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龙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147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76147元(柒万陆仟壹佰肆拾柒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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