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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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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龙南区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应 用,对标粤港澳大湾区,打造“龙易办”营商环境品牌,进一步提 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和数字经 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发〔201651号)、《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管 理办法》(赣数据共享办〔20201号)、《赣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 享与开放管理办法》(赣市数创办字〔20211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龙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 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 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 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 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 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 信息资源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龙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依托龙南数据共享交换 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包含政务信息资源目 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目录管理系统)、数据共享门户、交换系统、 数据资源中心等,通过政务外网互联互通,实现政务信息资源交换 与共享,数据开放平台依托龙南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设立资源 开放门户。

第四条龙南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开放及其 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 的组织实施,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包括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数据开放平台等)的建设、运维和管理,负责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 录编制及管理,负责做好区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的日常管 理、技术支撑和服务等工作。

各政务部门具体承担落实相关各项任务和日常工作,并负责本 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管理、目录编制、共享、开放和更新维护 等工作。

第六条龙南政务信息资源共旱以“共享为原则,不共旱为例 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予以共享。区市政 务信息资源开放按照开放责任清单,做到“应开尽开”。遵循“无 条件归集、一数一源、统一交换、按需共享、无偿开放、安全可控” 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以及龙南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规范, 强力推进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


第二章资源目录

第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和《江西省政务 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编制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按 照各行业内有关标准、规范和制度要求建立本部门信息资源管理制 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名称、信息项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完善, 统一数据标准,加强对本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发布、更 新等工作的管理。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政务部门政务 信息资源目录,形成区市统一、动态更新、共享校核、定期发布的 常态化管理机制和《龙南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政务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需要,对照《龙南政务信息资源目 录》,提出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汇总形成龙 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责任清单,明确各政务部门的共享和开 放责任,相关政务部门须按责任限时完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 任务。

各级政务部门获取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 需通过目录管理系统获取。省、市、县三级政务信息资源通过目录 管理系统进行目录同步和资源共享。

政务部门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项目须在项目验收前向市政 务和数据服务中心提交本项目的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验收必要 条件。

第七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确认所拥

有的信息资源是否向社会公众开放。在目录管理系统选择不可向社 会公众开放,则该信息资源归入数据共享门户,形成共享目录;在 目录管理系统选择可向社会公众开放,则该信息资源归入数据开放 门户,形成开放目录,所有开放的信息资源默认为无条件共享的信 息资源。

第八条 涉及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与删除,信息资源提供部门 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信息资源使用部门,以免影响使用部门的 业务应用,并需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单位审 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更新发布。

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对现有信息资源目录或内容等有疑义或发 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通过目录管理系统反馈给信息资源提供部门 予以校核。

第三章资源共享

第十条 资源共享门户主要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检索、查询、 申请订阅等服务,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 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是指: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 资源。

有条件共享是指: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 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不予共享是指: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 资源。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或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 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赣州市委、市政 府政策依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送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将政务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规 范,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必须符合全 省统一数据共享交换相关技术标准,实现省、市、县三级交换平台 无缝对接工作,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互联互通。

各政务部门根据信息资源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能够保证信 息资源共享质量的方式(库表、文件、服务接口等)进行共享。信 息资源共享方式如下:

有业务系统的,采用“存量数据一次性拷贝+增量数据动态更 新”的方式进行,对于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信息资源,同时提供服务 接口。在业务系统未实现数据共享,且有需求方提出数据需求的情 况下,按照无业务系统的共享方式操作。

无业务系统的,通过数据共享门户下载模板,按模板进行数据 上报。

采用服务接口方式提供共享,则应按照相关接口标准规范生成 服务接口,通过目录管理系统挂接服务接口,并提供接口描述及调 用方法。

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指定数据专班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 的校核及共享工作,并具体协调信息资源的申请工作。数据专班须 对提供数据的质量负责,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对数据的质量 进行监督和反馈。所有涉及共享的信息资源都必须通过数据共享交 换平台进行传输,各政务部门信息系统之间不再直接传输信息资 源。信息资源使用部门申请信息资源时,应当提供使用用途和信息 系统名称。

第十四条当信息资源使用部门申请本级政务信息资源未接入 目录管理系统时,由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协调数据所属部门提供 数据资源接入目录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订阅。

当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申请上级政务信息资源时,先向市政务 和数据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再由其向上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申 请订阅。

当某类信息资源被多个部门提出共享申请,由市政务和数据服 务中心进行汇总,统一向赣州市大数据管理部门提出整体授权申 请,由赣州市大数据管理部门统一向信息资源提供部门申请资源落 地。经过数据治理后形成龙南高频共享库,由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 心统一对外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目录管理系统提出信息资源 使用申请,并上传加盖公章的信息资源使用申请函。市政务和数据 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再将申请转 给信息资源提供部门。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 照答复意见使用政务信息资源;对答复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提供 部门应当说明法律政策依据及理由。

第十六条各政务部门通过共享获取的其他部门信息资源仅限 于本部门履行职责,未经信息资源提供部门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共享 信息资源加工、转化或另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 有偿服务及其他商业用途,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信息 资源使用部门应对共享信息资源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 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

第四章资源开放

第十七条数据开放门户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 信息资源开放服务的互联网门户网站。

第十八条信息资源开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依法维护国 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可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按照开放目录申请政务信息资源。

依法已经解密或者经过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符合开放条件的 政务信息资源,可向社会开放。

第十九条信息资源开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交通、医 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能源、农业、 环境、经济、金融、安全、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 服务相关领域。


第二十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江西省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技 术规范》发布信息资源。

无条件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 数据开放门户直接获取。有条件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通过数据开放门户提出申请,信息资源提供部门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开放的应及时开放,不 同意开放的应当说明法律政策依据及理由。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共 享和开放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 享、开放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落实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脱 敏、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信 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的安全保障体系。

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应当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保障 通过共享获取的其他部门信息资源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数据盗用 等数据安全问题,信息资源提供部门不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源在其他 部门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二十三条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平台安全防护,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测评和应急演练。

完善身份认证和安全保障体系,对访问政务信息资源的人员进 行实名实人认证,建立人员访问控制、数据加密脱敏、信息审计追 踪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平台数据安全。

建立日志审计机制,确保信息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 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 不少于6个月,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的信息资源提供 和使用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应当配合网 络安全主管部门、保密部门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安全事项、保密事 项检查。

第六章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当遵循“谁提供,谁负责” 的原则,主动、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资源,确保资源的完整性、准 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六条各政务部门将本部门数据专员的信息报送至市政 务和数据服务中心,如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市发改委负责在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项目 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审核。政务信息化项目 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 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 项目验收要求。

第二十八条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 享落实工作,对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编制、共享、开放和更 新维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定期通报,评估结果纳入 区市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 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由市政务和数据服务中心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相关领导:

一) 未按照规定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 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提 供政务信息资源,或提供的信息资源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三) 未按照规定受理、答复或者反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 放申请;

四) 将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 目的;

五)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 等公共服务企业数据的共享和开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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