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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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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7W7Y760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雨萌

2022827日,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夜间突击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造粒三车间第四条生产线在生产时,车间未密闭,车间门窗敞开,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不完全,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有你公司袁华军签字的《环境监察现场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914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202291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龙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及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细化为: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2万—5万元罚款。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36070122000770120919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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