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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龙环责改字〔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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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江西神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7W7Y760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西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雨萌

20228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造粒三车间第四条生产线在生产时,车间未密闭,车间门窗敞开,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不完全,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江西神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厂长袁华军签字的环境监察现场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停止造粒三车间第四条生产线的生产;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应在密闭空间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龙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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