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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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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99YTY56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福华

202322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高性能特种工程塑料型材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ABS型材3车间、4车间在生产,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直接外排环境。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郝斌签字的《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龙环责改字〔20233)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312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审会,202331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龙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江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细化的规定,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2万—5万元罚款。我局于2023312日召开案审会,经集体审议通过,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36070123000786693769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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