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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龙环责改字〔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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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江西恩欣龙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99YTY56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福华

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224日对你公司高性能特种工程塑料型材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ABS型材3车间、4车间在生产,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直接外排环境。

以上事实,江西恩欣龙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行政经理郝斌签字的《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ABS型材3车间、4车间的生产,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于202333日前完成整改后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局备案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龙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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