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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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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松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97R520Y

地址: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圳工业园比邦智能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广

20234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松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CNC加工、显示屏模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主要来自超声波清洗废水、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反冲洗废水,废水总排口有废水排放。根据江西省南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4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HJC-B-2023-159)显示主要污染物(COD833mg/LPH12.2),超过了东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COD500mg/LPH6-9)排入园区污水管网。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行政主管袁军峰签字的《环境监察现场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补充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54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审会,20235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龙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细化为“1.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100吨以下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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