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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龙环责改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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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赣州日旺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9T31M39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新都村大坑口猪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赖日林

根据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21批信访件反映龙南市五里山大坑村赣州日旺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将周边县城企业的废渣(疑似危险废物,有酸恶味)运输至村中后乱堆乱放,覆盖农田,后用铁皮棚将废渣掩盖,废渣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影响周边村民的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西北面新建厂房内有部分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日林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龙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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