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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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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日旺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9T31M39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新都村大坑口猪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赖日林

根据202352日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21批信访件反映龙南市五里山大坑村赣州日旺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将周边县城企业的废渣运输至村中后乱堆乱放,后用铁皮棚将废渣掩盖。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西北面新建厂房原料堆放区域,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部分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日林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54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审会,20235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龙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5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524日,我局根据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再次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审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110)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细化规定“贮存量1000-5000吨,裁量标准为40-60万元”。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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