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龙南市会龙工业园扩征项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果,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适用于龙南市会龙工业园扩征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三坳茶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文印发。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涉及龙南镇龙腾社区徐屋、禾树、塘背、赖屋等村小组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以及三坳茶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具体详见2024年1月15日发布的征收变更公告明确的征收红线。
三、征收目的
用于龙南市会龙工业园区建设。
四、土地现状面积及主要地类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约530亩,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7786.43亩(但红线范围内的插花山不予征收、坟墓不搬迁)。
五、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龙南市人民政府为本次征收主体,龙南市自然资源局为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收回部门,龙南镇、里仁镇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宣传、协议签订、补偿安置落实、土地交付和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审核、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六、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至4月2日,共计65天。(由于春节原因2月8日至17日不计入征收时间)
七、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另行确定。
八、土地征收补偿及有关地类的认定
(一)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
1.土地征收标准
按照《关于调整龙南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市府办字〔2020〕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旱土归属于耕地,按水田标准征收。在市人民政府按赣府字〔2023〕23号文公布新的集体土地征收标准后,土地征收价格按新的标准予以补差。
2.地类认定
土地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土地分类按国家《土地利用分类标准》(GB/T21010-2017)执行,原则上按现状地类进行征收,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予以认定。
(1)长期撂荒原耕地,土地现状调查为林地或其他草地,耕作层未破坏的,可以按提供的承包证或原生产队片册认定为耕地;不能提供承包证或原生产队片册的,可以由村组提出申请,经乡、村会议研判讨论,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认定为耕地。耕作层已经被破坏的,一律按其他地类认定。
耕作层认定,由征收工作人员提供照片,相关审核人员核对并签署意见确认。
(2)开荒土须现状种植有农作物,征收实施单位现场拍照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确认。认定面积按实际种植农作物丈量面积为准。
(3)征收合法有效证照(原则上是指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对应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给予560元/㎡征收补偿。
征收已坍陷或拆除二年内未批准建设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坍塌或拆除房屋不予补偿(含新农村建设、“两改两建”和土坯房改造拆除房屋)。
50年代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一律失效,不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认定依据。
3.地面附着物、农作物及零星林木、果树征收
(1)征收房前屋后零星果树、林木、茶叶等,按附件2和附件3标准计算补偿。
(2)征收1亩以上果园、茶园和苗圃等,青苗参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估价结果确定补偿。
(3)征收开垦了条带的脐橙园、茶园,每亩按3000元的标准给予耕地开垦费。其他果园和林木所使用的土地不得计算耕地开垦费。
(4)征收杉树、松树、樟树等用材林,区分人工林和自然林征收。其中,人工林(含成片竹林)参照有资质评估机构估价结果确定补偿,征收自然林按700元/亩予以征收。
征收退耕还林土地,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土地按原地类进行征收,林木按人工林给予补偿。
征收林地、林木,原则上以证载或判决(裁定、调解书)载明的所有权、使用权人为依据进行征收。因林权流转产生的纠纷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以保全方式征收。
4.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征收
按附件2和附件3计算标准征收补偿。
5.不计算挖填土方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得计算挖填方:
(1)农村村民住宅、辅助房、企业用房、看管房、违建房对应土地和已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进行了补偿的土地;
(2)原为林地、荒山、未利用土地等,因农业结构调整(如鱼塘),地类发生变化,征收中已按现状地类标准进行了补偿的;
(3)人工林、经济林区及果园内的所有挖、填土方;
(4)其他不符合计算挖填方量的情形。
(二)迁移坟墓补助及奖励
1.坟墓搬迁补助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龙南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市府办字〔2020〕6号)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2.无主坟墓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搬迁。
3.按搬迁时间的不同,给予相应的奖励。
①在2024年3月23日前完成坟墓搬迁的,血坟给予500元/穴、风水给予1000元/穴奖励。
②在2024年4月2日前完成坟墓搬迁的,血坟给予400元/穴、风水给予800元/穴奖励。
③2024年4月2日后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4.按照“先签约先选穴”原则,选择迁入龙南市富坑生态陵园的,持乡镇征迁协议在陵园内购穴,可按陵园实时公布的购穴价享受20%优惠。
(三)房屋征收及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印发。
九、收回三坳茶场国有农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
无偿收回三坳茶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其地上附着物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由第三方评估公司参照市场价格估价补偿,或经被征收人申请,参照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对应类型征收补偿。除填方区外,三坳茶厂国有农用地范围坟墓不予搬迁。
十、征收补偿(补助)款支付方式
1.在签订征收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在责任单位或乡镇工作组的协助下,将项目涉及土地、房屋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纳入土地储备。未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对应户的征收补偿款报账程序。
2.土地征收,在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款。
十一、社会保障及老人安置
1.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2.保险: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执行《龙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龙府办发〔2015〕9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事项的通知》(龙府办字〔2017〕49号)文件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
3.其他:如需进城务工,征收责任单位无条件帮助介绍。
十二、保障与监督
1.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征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章所得,对有关实施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龙南市纪委监委设立举报电话(3541359)、网络投诉平台(龙南市纪委监委网站“我要举报”窗口http://lnjjjc.jxln.gov.cn/),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6.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收评估、测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对恶意投资抢种、抢建骗取征收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4.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指挥部研判处理。
5.本方案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
6.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南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农作物、地表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3.集体土地上零星经济林木、果树征收补偿标准
4.农村村民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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