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项工作协调会议制度。
二、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邀请龙南经开区、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到会指导,必要时安排市委有关部门、市直、驻市有关单位及各乡(镇、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赣州市委、市政府以及龙南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龙南经开区、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到会指导,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会议名称统一为“龙南市第□□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赣州市委、市政府以及龙南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乡(镇、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市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两次,特殊情况可调整或由市长临时决定召开,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安排,可安排相关部门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通报市政府日常工作情况,安排布置有关工作;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市长、副市长提出的需协调解决的具体工作事项,以及各部门和各乡(镇、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一般事项。
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一)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的事项;
(二)分管副市长在分工范围内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经请示市长、常务副市长能够解决或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能够解决的事项;
(四)事先未经分管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或虽经研究未拿出比较成熟的具体意见和方案的事项;
(五)未按程序审批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提议的事项;
(六)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一)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部门之间通过协调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其他不符合议事范围的事项。
七、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参加,主要讨论人事问题及其他事宜。
八、专项工作协调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召集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研究、协调、解决专项问题。根据会议协调情况,必要时可印发《会议纪要》。
九、凡经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办下文或电话通知的会议,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缺席、迟到,未经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意不得安排他人代会。
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涉及多个部门的,由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格、提高会议实效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现场办公会、小型协调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