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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市教育科技体育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7-29 17:34: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南县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机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县教育科技体育系统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县教科体局组织实施的政府直接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小学、幼儿园零星改造修缮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谋划与启动

第三条  谋划符合国家投资政策的项目。对项目进行预选址,了解预选址用地符合各类规划情况和报批难度,测算项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线迁移等成本。

第四条 成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估算项目总投资、效益分析等基本要素的项目简介,初步确定项目业主单位。

第五条业主单位将启动项目前期相关工作的请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前期工作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明确项目业主单位以及以下工作的取费原则和支出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地形测量、施工图设计(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评审、绿色建筑设计费、建筑施工图审查费、绿色建筑设计审查、绿色建筑土壤氡检测、地质勘查、地质勘查见证、施工图审查、地质勘查审查、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计、招标代理等工作。

    2.明确项目用地供给方式为无偿划拨。

3.明确涉及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线搬迁具体落实单位和方式。

第六条依照县政府的批复,按规定选择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含方案、初设、施工图等)。(详见附件1.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流程图)。

第七条  依照县政府的批复,委托符合资质的可研编制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并报县发改委审批。对于概算投资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概算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三章项目设计管理

第九条 项目设计必须编制设计任务书及签订设计合同,严禁无证设计。

第十条  方案通过评审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在施工图设计中,不得对初步设计中已认可确定的部分进行随意更改。初步设计应报县发改委审批。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好后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使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掌握设计意图,注意施工方法,同时,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做好图纸会审,对施工图设计存在问题应分专业逐条列出,并作好图纸会审纪要,以彻底吃透施工图。

第四章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的招投标、1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项目招投标,经县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三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投标、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项目招投标,按龙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南县政府性投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龙府发〔20201号)和关于办理《龙南县政府性投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作流程的通知(龙发改招标字〔20208号)执行。

第五章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规及该项目招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设计、勘察等工程建设有关合同。签订的各项合同不得有违有关法规和项目招投标文件精神。

第六章现场施工和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均应落实法人责任制和项目负责人制度,由业主单位法人代表指定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等进行管理,项目学校法人是现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现场管理人员由学校派出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

第十六条 在基础、桩、梁等关键部位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量验收、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时参建各方必须到场把关、审核,并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因涉及安全问题,图纸确需更改的,由项目负责人联系设计部门设计人出具变更联系单,召开参建各方会议同意后,将变更的内容进行预算编制及报财政审核后,再报局务会审批,同意后再按龙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府发〔2017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参建各方要以工作为重,明确责任,履行职责,敢抓敢管,避免推诿、扯皮,并做到客观公正和廉洁自律。

第七章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查出的有关施工质量问题,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并进行第二次验收,直至通过为止。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业主单位提供结算书、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单、工程合同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有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单位提交齐全完整的工程结算有效资料后,业主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对,核对无误后将有效的结算资料,连同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移交给造价审核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提供全部工程资料一式二份给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备齐全套资料后,其中一份存档,另一份交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定一年内,应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完成工程财务决算,并要求业主单位进行固定资产准确登记。

第八章工程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款项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在项目完工但未进行决算审计前,工程款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

第二十五条项目款项支付应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付款意见,分管基建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付款。

第九章其他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指定指定材料、设备品牌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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