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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股:一位社区矫正对象的转化之路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4-19 16:57:09

骆某东,男,39岁,河北省卢龙县某村农民。2020年4月,骆某东因与邻村王某国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双方发生口角和厮打,骆某东将王某国打成轻伤二级。骆某东除赔偿被害人王某国损失外,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1月8日,卢龙县社区矫正大队和刘田各庄司法所为骆某东办理了入矫手续,自此,骆某东开始了社区矫正生活。为了促进骆某东的转化,使其早日成为正常公民,卢龙县社区矫正大队和刘田各庄司法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心理开导疗创伤。入矫之初,骆某东在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时经常迟到,很不配合,后经司法所与其进行沟通交流,发现他是违心认罪,没有真正从思想和心灵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认罪完全是权宜之计、不得以而为之。司法所认为,真正地认错认罪是改过自新的第一步。为此,司法所及时联系县社区矫正大队为骆某东进行心理辅导。通过耐心细致的心理沟通、交流,还原案件细节,分析原因,引导骆某东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和不当的处理方式,也正是这个原因才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进而大打出手,最终形成被判处缓刑的结局。同时,还教育骆某东不要有心理负担,放下思想包袱,正所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跟踪教育树信心。为避免骆某东有不良的情绪波动和思想反弹,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即村书记及时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还经常与其微信聊天,跟踪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经了解发现,3月初,骆某东再次与本村赵某、与邻村王某接连发生两起土地承包纠纷,因自行处理不当,情绪有些急躁。于是,司法所及时找到骆某东进行个别教育,告知他一定要吸取教训,并向他宣传《人民调解法》,讲解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他采取调解方法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切实树立“调解为先、遇事找法”的信念。在司法所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下,骆某东对人民调解有了一定认识和兴趣,表示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试一试。

接连化解促转化。骆某东回村后,便找到本村调委会申请调解与赵某的土地承包纠纷,在本村调委会的努力下,纠纷得以顺利化解。骆某东尝到了调解的“甜头”,再次通过本村调委会找到邻村调委会申请调解与王某的土地承包纠纷,在两村调委会的共同努力下,纠纷再一次圆满化解。接连两起纠纷的成功化解,坚定了骆某东“调解为先、遇事找法”的信念,也提高了他的法治意识,杜绝了他意气用事的错误观念。骆某东不仅衷心地感谢司法所的教育、感谢两村调委会的调解,而且自愿用自己的故事宣传人民调解的好处,告诉人们遇到纠纷一定要先“调调吧”,避免矛盾激化。

来源:潘志强 河北省卢龙县司法局刘田各庄司法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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