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成为人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主要平台,大量的音像和文字资料变得唾手可得。而“有图有真相”又是自媒体时代的“吸睛宝典”,但由此引发的图片侵权纠纷也日渐增多。
案例回顾
湖州某公司是湖城知名度较高的企业,该企业一直热心于公益,在回馈社会的过程中也树立了较好的社会形象。
早在2013年开始,该家企业就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了公众号,作为企业文化的宣传窗口。该企业在某次发布文章时,使用了网络图片,遇到了图片著作权的纠纷。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怎么办?
漫画 刘旭霞
网络图片,自然在其发布后拥有其著作权人,使用著作权作品,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也是合法权益的体现。
争议焦点在于该企业利用的网络图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该企业的部分行为符合该款内容所界定的“合理使用”,当然,在该企业具体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文章中,使用的网络图片,超出其合理使用范围的部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
当然,案件的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图片的著作权的权属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更加从严,著作权人除应向侵权人出示网络著作权号,更应出示工信部相应的认证代码,以明确权利人的合法性。
另外,在取证网络侵权行为过程中,如证据的保全,不能被合法有效地证明,相关电子证据缺乏原始载体,也会因为证据的不真实,丧失其证明的效力,从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维权。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希望广大公民都可以培养和加强著作权意识,从而尊重和保护作者以及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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