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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吃一堑不长一智!缓刑期内再犯案终尝恶果!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0-14 16:06:55

吃一堑不长一智!缓刑期内再犯案终尝恶果!

来源: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了一起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案件,经查实20226月,被告人覃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将其名下银行卡有偿借与他人使用,致使其银行卡被用于实施转移网络犯罪赃款,覃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进行非法转账资金合计十七万余元,帮对方取现合计二万元,查明涉诈资金合计五万余元,获利八百元。

被告人覃某某曾因开设赌场罪于2021222日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而被告人覃某某在本次犯罪时还处于缓刑考验期。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荔波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遂作出判罚,判处覃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就是给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其融入社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纪守法、重新做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本案中被告人覃某某获得了缓刑的机会,却不好好珍惜,不思悔改,再犯新罪,不仅被撤销缓刑,还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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